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政治、生活待遇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3-08-14 15:31:12 点击次数:0次
宿秘[1999]27号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室、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根据省委办公厅字[1993]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政治、生活待遇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均属在职人员,与市同级在职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一样。市人大常委会驻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市政协驻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委,其上下班、阅读文件、订阅报纸、办公费用、用车等分别由市人大、市政协机关负责解决(其中原副市级干部可带车到市人大、市政协使用,不在人大政协任职时,车辆仍归原单位)。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重大节日和其他重要活动,凡市直部、委、办、局领导同志参加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即驻会委员、常委)也同时参加。
二、市人大常委会驻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市政协驻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委,除党组织关系分别转入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外,原则上行政、工资、工会等关系仍在原单位,住房、医疗、福利、奖金及安装电话等,原单位要按同级在职人员待遇执行,做好有关后勤服务工作。供给关系不在市人大、市政协的,从工作岗位退下来后,党的组织关系要转回原单位。
三、市人大常委会非驻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政协非驻会主席、副主席、常委,其行政、工资、组织、工会关系在原单位不变,住房、医疗、福利、奖金、办公费、订阅报纸、阅看文件及安装电话和用车,均由原单位按同级在职人员执行;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安排的会议和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对非驻会的市人大专职委员、市政协专职常委,所在单位在传达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通报重要情况时,要按规定通知他们参加。
以上通知,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州市委
199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