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政协老委员联谊会章程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3-08-14 15:31:12 点击次数:0次
(2005年6月6日市政协老委员联谊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宿州市政协老委员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根据中共中央统战部、组织部[1986]62号文件精神成立,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宿州市委员会领导下的政协老委员联谊组织。
第二条 联谊会的宗旨是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扬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密切同老委员的联系,组织开展适合老委员特点的一些联谊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在宿城居住的上一届(不含在职)省、市政协常委、委员,经本人申请自愿参加,会长会议审定同意,可为本会会员。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联谊会选举事项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应邀参加市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
3、对联谊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社情民意;
4、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联谊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关心联谊会工作,积极参加联谊会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谊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七条 理事会理事原则上由上一届市政协退下来并在宿城居住的常委担任,理事会后于市政协换届半年内换届。
第八条 联谊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由应届市政协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担任,副会长由上一届市政协副主席担任。联谊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九条 联谊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人选由市政协党组提出建议名单,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联谊会下设若干活动小组,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组长、副组长由理事担任。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研究联谊会重要事务。
第十一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每半年举行一次,负责处理理事会决定的有关事务。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至少举行一次,讨论、通过联谊会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开展活动的原则
第十三条 联谊会活动要坚持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和有利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原则;联谊会的活动应根据老委员特点,自愿参加,量力而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市政协老委员联谊会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