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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社招:从两种民主形式看我国民主政治的优势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3-09-03 16:40:31    点击次数:0

   《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同成就了我国民主政治的优越性。本文试从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中国特性着手,阐明中国民主政治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广泛性等优势。
  一、我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共生性,决定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先进性。
  在西方,协商民主是对选举民主的替代和矫正。自1980年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书中首次提出“协商民主”的概念后,协商民主进入西方理论界的视野,国外的协商民主理论研究者,一般将协商民主视为对当代自由民主思想的“矫正”或超越,研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选举民主的困境,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
  在我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共生共荣。在缺乏民主传统的中国,在西方先后出现的两种民主形式,却在我国独特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奇迹般地同时孕育和生成。两大制度的构想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从构想变成实践。《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这种以统一战线的形式而创造的协商民主,为缔造新中国凝聚了广泛的社会共识。因筹备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需要时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其行使职权。从此,这两种民主形式在我国以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方式确立下来,从制度层面保证我国民主政治同时兼备了当代最先进的两种民主形式——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优势。在此后我国当代的民主政治发展史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伴而生。
  当前,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协商民主依靠其形式多样、重视过程、参与充分等特点,深化了社会主义民主,为选举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深厚的社会土壤,实现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相辅相成、共同发展。实践表明,这种制度安排是中国人民政治经验和智慧的结晶,也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留给我们最珍贵的政治财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对人类政治文明作出的重大贡献,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相对于西方民主的先进性。
  二、我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差异性,决定了中国民主政治的科学性。
  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差异性,决定了我国的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主形式,也从本质上把我国的民主政治与西方的两院制区别开来,从而彰显了我国民主政治鲜明的独创性和科学性。
  首先,二者的民主功能不同。选举民主又称票决式民主,它是最直观、最普遍的民主模式,其核心是选举,每个公民都拥有选择权,体现的精神是平等的个人能够作出理性选择,所有选择的总和就是公共的意志。协商民主其核心是协商,每个公民和组织都有参与讨论、协商的平等机会,体现的精神是理性的个人和组织能够通过讨论达成共识。选举民主具有人民主权的本质含义,保障的是公民个人的选择权,协商民主保障的是公民和组织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它们有着各自不同的功能,在不同层面和领域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其次,二者遵循的民主原则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选举民主的核心制度载体,其遵循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最终表现为集中,表现为统一的国家意志。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协商民主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人民政协遵循求同存异的原则,对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讨论,它能够把更多的利益主体纳入到决策领域和决策过程中来,在分歧中求协调,在差异中求一致,在对立中求妥协,在冲突中求共存,既有利于维护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又能照顾少数群众的合理诉求,使尊重多数和保护少数相统一,这与人大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构建起来的选举民主相得益彰,实现了我国的主权在民与精英参政的内在统一,显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巨大优越性。
  最后,二者在进入民主决策程序的时机不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人民政协与人大、政府三者的关系是,一个在决策前协商,一个在协商后决策,一个在决策后执行,三者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三、我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互补性,决定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广泛性。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通过互补互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
  一是成员构成上互补。人大代表(除人民解放军代表团按界别产生代表外)主要按区域(块块)构成的选区或选举单位产生。政协委员主要按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条条)为单位产生,这种成员构成可以从“条条”与“块块”的结合上全面表述民意。人大代表中中共党员一般占70%上下,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约占30%,而政协委员中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中共党员则占40%以下,这种党派结构和成员比例方面的互补,有助于充分吸纳民主党派的意见,使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和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作用同时得到发挥,有助于拓宽人民群众发表意见的渠道。
  二是运行方式上互补。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就各有制度,各有机构,各有成员,各自运行。但从“协商”与“选举”的实际运用来看,仍然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如人大行使各项职权时也有审议、协商的程序。政协为了有效运行,也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常委会等机构以及主席、副主席等领导成员。由此可以看出,两种民主形式在运行方式上并非截然分开,而是互相交融,包容互补的。
  三是运行程序上互补。从人大和政协在不同的环节进入民主决策程序来看,二者的互补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决策全过程的民主性,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了我国大政方针决策的科学性。我国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形成了党委建议—政治协商—人大决策—政府执行的独特的民主决策程序。这种民主决策模式能真正体现对每个社会公民权利的尊重,能真正满足社会多元利益表达的需要,能最大限度地平衡社会利益的分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种互补性决定了我国民主制度的构建富有科学性。
  (作者系湖南省郴州市政协主席)